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重地稅發[1997]28號頒發日期:1996-02-26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地方稅務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5]98號文規定,為鼓勵職工積極參加儲蓄和有利于銀行廣泛組織存款,經研究,決定從九六年度起對有獎儲蓄中獎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定為1000元(含),請各單位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代扣代繳辦法落實好銀行等單位的代繳工作。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獎儲蓄中獎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1995年3月13日國稅函發[1995]98號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有獎儲蓄中獎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吉地稅所字[199 5]6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個人參加有獎儲蓄取得的各種形式的中獎所得,屬于機遇性的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偶然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雖然這種中獎所得具有銀行儲蓄利息的二次分配的特點,但對中獎個人而言,已不屬于按照國家規定利率標準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質。支付該項所得的各級銀行部門是稅法規定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在其向個人支付有獎儲蓄中獎所得時應當按照“偶然所得”應稅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
關于你省一些銀行由于對稅法規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產生異議的問題,請你們根據稅法規定向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請他們依照稅法規定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