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重國稅發[1997]36號頒發日期:1996-02-26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通知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國家稅務局,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受理企業破產案件成立破產清算組有關工作的要求,遵照市局領導的指示,現就破產清算工作有關涉稅問題通知如下,請照此執行。
一、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成立破產清算組的涉稅人員,由破產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指派(一個清算組應指派一名干部),被指派人員必須按時到崗,認真負責地開展破產清算工作,做到依法辦事,清正廉潔。
二、破產清算工作有關涉稅問題的管理,市局由政策法規處負責;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以下簡稱兩市一地)和各區、市、縣局,各直屬分局由本局法制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征管科,下同)牽頭聯系稅政部門共管。
三、按照人民法院級別管轄原則,市局決定,凡由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企業破產案件,破產清算中涉稅情況,有關地區國稅局應按規定填制《企業破產清算涉稅情況報告表》直接報送市局法規處;兩市一地和各區、市、縣人民法院受理的企業破產案件,由所在地國稅局法制部門匯總填報市局法規處。
四、《企業破產清算涉稅情況報告表》應分別于破產清算組成立后調查確認該企業應補各稅稅額之日起五日內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破產清算中的有關情況和涉稅政策執行問題應及時向市局報告、請示。
五、為加強破產清算涉稅工作的指導管理,兩市一地和各區、市、縣局均應指定破產清算工作聯系人員,并將人員姓名、所在科室、職務及其聯系電話即時報告市局法規處。
市局聯系人:政策法規處宋晉湘,聯系電話:385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