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財綜字[1997]12號頒發日期:1996-03-03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無效
國家環保局: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控制境外廢物向我國轉移的緊急通知》(國辦發〔1995〕54號)的有關規定,批準你局在進行進口廢物環境保護審查時,收取進口廢物環境保護審查登記費?,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從事廢物進口或進口并加工、利用廢物的企業,必須經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登記,領取《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并按規定繳納進口廢物環境保護審查登記費。環保部門在這些企業進口的廢物進行檢查時不再收費。對從進口企業取得進口廢物,進行加工利用的企業也不再重復收取此項費用。
二、進口廢物環境保護審查登記費,由國家環保局化學品登記中心負責收取,地方和其他中央部門均不得收取此項費用。
三、按照有關規定,國家環保局簽發的《進口廢物批準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后,由國家環保局對廢物進口或廢物進口加工利用企業重新審查登記,并收取審查登記費。
四、進口廢物環境保護審查登記費,屬行政性收費,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進口廢物環境保護審查登記費的使用范圍,主要是用于進口、加工利用廢物企業的環境保護審查登記以及相關的人員經費,辦公和會議費用等。環保局要按規定及時將這項收費收入上繳中央金庫,經財政部核撥后使用。
五、你局在執收時暫使用北京市財政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收費票據。
六、進口廢物環境保護審查登記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須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進口廢物環境保護審查登記費收取年限暫定為二年。收費期滿后,是否繼續收費,應按規定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審定。
八、進口廢物環境保護審查登記費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