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97]財地字第21號頒發日期:1996-03-11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財政廳: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987年頒布以來,各地都能認真貫徹執行,并收到了較好的效果。這些年來,老、少、邊、窮地區的經濟、社會面貌和發展資金管理工作有了較大的變化,《辦法》中的某些條文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為此,我們遵照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對老少邊窮地區扶持力度的指示精神,在廣泛征求各地意見的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了多次修改,現將修改后的《辦法》正式下發,請各地遵照執行。
發展資金使用范圍是老、少、邊、窮地區,其中主要是老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因此它不完全等同于扶貧資金。另外,由于歷史原因,發展資金的分配實際上已形成基數。為保持資金使用的穩定性、系統性和長期性,根據國務院扶貧領導小組負責同志關于“發展資金現有部分按現有規定執行,新增部分按新辦法執行”的指示精神,我們在修改《辦法》時,充分考慮了發展資金的特殊性。各地在執行中,要切實按照《辦法》的規定貫徹落實,把發展資金管好用好,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老少邊窮地區脫貧致富的步伐。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管好用好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促進不發達地區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展資金是國家財政設立的專門用于經濟不發達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以及貧困地區(以下簡稱老、少、邊、窮地區)改變落后面貌,加快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它不同于扶貧資金,主要用于老區和民族地區。
第三條 發展資金主要用于改變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農村多種經營,以及利用當地資源并能帶動地區經濟發展,有利于老少邊窮地區群眾脫貧致富的項目。對修建農村道路、橋梁、發展農村文化教育衛生事業、進行技術培訓等項目,可以有重點地給予補助。
第四條 發展資金按照老、少、邊、窮地區面積、人口、經濟基礎、財力、自然環境等因素進行分配,對尚未解決溫飽的地區要予以傾斜。
第五條 中央安排的發展資金每年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方針政策,按省、自治區進行專項分配,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預算資金使用原則,逐級分配下達發展資金,不得按部門或地區平均分配下達。各級財政部門要把發展資金落實到實處,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按項目進度核撥資金。當年使用不完的,可以結轉下年使用。
第六條 發展資金的分配,既要考慮到地區年度之間的連續性、穩定性,也要根據這些地區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程度以及資金使用效益好壞做必要的調整。
第七條 發展資金的使用,要注意同其他資金統籌安排。但要實行分別管理、分別核算、分別報帳。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財政部門可以從中央財政分配的發展資金總額中安排 5%作為培訓經費,專門用于提高老少邊窮地區群眾勞動技能和管理水平,提高發展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財政部門要按照因地制宜、發揮優勢、長期短期相結合的原則,依據受援地區發展規劃,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資金使用計劃,報上級財政部門審定后,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第十條 發展資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1)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 (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3)彌補企業虧損;(4)修建樓、堂、館、所、住宅; (5)各種公司周轉金;(6)彌補預算支出的缺口;(7)大中型基建項目;(8)購買小汽車等與發展資金使用宗旨相違背的支出。
第十一條 發展獎金使用實行有償與無償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擴大有償比例。對有經濟效益的項目或者有償還能力的支援對象,實行有償使用;對只有社會效益沒有經濟效益的項目可以實行無償使用。發展資金有償使用部分,按照財政部有關周轉金使用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財政部門要不斷加強對發展資金的管理工作,做好受援項目的按規定、執行、監督、驗收工作,要積極配合審計、大檢查辦、紀檢等部門做好審計、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財政廳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發展資金會計核算辦法和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促進發展資金管理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
第十四條 使用發展資金的項目單位,年度執行終了,要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按時編報會計報表和年度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上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各省、自治區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財政總決算的編報要求,按時報送發展資金使用情況表。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對挪用、損失浪費和不按規定使用發展資金等違反法紀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對貪污發展資金等觸犯刑律者,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財政廳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1987年1月1日頒布的《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