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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1997年憑證式國債發行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銀行法規
文      號:銀傳[1997]18號
頒發日期:1996-03-1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部分失效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特區分行、重慶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

    根據財政部1997年第3號公告,現就1997年憑證式國債發行工作的具體規定通知如下:

    一、發行條件

    (一)1997年憑證式國債(以下簡稱憑證式國債)采用填制“國庫券收款憑證”的方法發行。二年期憑證式國債年利率8.64%;三年期憑證式國債年利率9.18%;五年期憑證式國債年利率10.17%。三種憑證式國債均不計復利,到期后由財政部一次還本付息,逾期不加計利息。該憑證式國債可以記名、掛失,但不得更名,不上市流通。

    (二)憑證式國債全部面向社會發行,投資者購買時以百元為起點,購買金額超過百元的應按百元的整數倍發售,從購買之日起開始計息。

    憑證式國債發行后,如持券人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兌現時,可到原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本息。提前兌取本息時,按實際持有天數及相應的利率檔次計付利息,即三種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不滿半年的一律不付息;持有時間超過半年的,按以下規定計付利息:二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計付利息;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計付利息;滿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計付利息;三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計付利息,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計付利息,滿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計付利息;五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計付利息,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計付利息,滿二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計付利息;滿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8.55%計付利息;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9.27%計付利息,滿五年的按年利率10.17%計付利息(詳見附件2)。提前兌取的按兌取本金數額的2‰收取手續費。三種憑證式國債到期兌付時不收取手續費。

    對于提前兌取部分的憑證式國債,經辦單位仍可在控制指標內繼續向社會按面值發售。其持券期限從購買之日起計算,二年期憑證式國債利息計算到1999年10月20日,三年期憑證式國債利息計算到2000年10月20日,五年期憑證式國債利息計算到2002年10月20日止。

    (三)三種憑證式國債均從3月1日開始發行,10月20日截止,任務完成的可提前結束。發行款項按任務總額的一定比例分六次向財政部繳清,分別于3月7日、3月14日、3月21日、4月7日、4月16日和6月16日(含當日)繳入財政部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定帳戶(以指定帳戶收到款項時間為準,交款比例及劃款數額見附件3)。財政部對六次劃款情況(按規定交款比例及劃款數額)計息日的規定分別為:3月7日、3月14日、3月21日劃款的,計息日從3月1日開始;4月7日、4月10日劃款的,計息日從4月1日開始;6月16日劃款的,計息日從6月1日開始;均按照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利率計息。

    (四)憑證式國債在1999年、2000年、2002年到期時,由財政部負責還本付息,具體的兌付辦法另行下達。

    二、發行方式

    (一)憑證式國債采取代銷和分銷的方式發行,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和部分地方財政部門的國債服務部以分銷形式面向社會發行。其中,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的任務由中國人民銀行與有關單位協商后下達。財政部門發行憑證式國債的辦法另定。

    (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要認真組織本系統的營業機構進行分銷,不得跨系統委托其他金融機構代銷。各主管部門要視各地的發行進度適時調整任務,確保任務的完成。

    (三)為了切實加強憑證式國債的監管工作,各級商業銀行對于本地區分銷的任務要及時抄送同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要定期對經辦單位發行憑證式國債業務進行檢查,監督其不得在分銷額度外超發。

    三、憑證印制及調運

    (一)1997年國庫券收款憑證由各商業銀行按照統一格式(憑證格式可參照1996年國庫券收款憑證格式設計)自行組織印制,印刷費按正常業務費用列支。

    (二)投資者購券交款時需填寫的憑證,由各商業銀行自行設計印制。

    四、發行期內的款項收納與上劃

    (一)各商業銀行應設置自營憑證式國債發行有關會計科目,按不同期限分別核算發行和提前兌取的憑證式國債所收付的款項,其會計核算手續由各行自行制定。

    (二)各經辦單位所收的憑證式國債款項應逐級上劃至各主管部門,由其匯總后,按有關規定填制信(電)匯憑證繳入中央總金庫。“用途欄”應注明“1997年×年期憑證式國庫券款”字樣。

    中央總金庫戶名、帳號如下:

    戶      名:財政部國債司開  戶  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司

    行      號:10051

    帳      號:0215001-9702-2(二年期)

    0215001-9702-3(三年期)

    0215001-9702-5(五年期)

    (三)為了及時掌握發行進度,在發行期內應建立統計報表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行應于旬后第五日(如遇節假日順延),將所屬各銀行實際發行累計數額匯總后上報總行國庫司,金額報至萬元。報送數字一律采用計算機FAX通訊聯網(聯網格式見附件4)。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匯總后抄送財政部一份。

    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行所在省分行要及時將文件轉發四市分行。

    (四)中國人民銀行應按下達的數額核對各單位上劃的款項,并報財政部,繳款結束后由財政部頒發確認書。財政部分六次將發行費撥付商業銀行的指定帳戶。各商業銀行應將本系統收納發行費的開戶行、帳號報財政部國債司。

    五、發行費的撥付及分配比例

    憑證式國債發行費為實際發行數額的6.5‰,其中:各代銷機構6.2‰;人民銀行系統0.25‰;財政部0.05‰。到期還本付息的兌付費為3‰。代銷機構的發行費由財政部在每次收到發行款項后5日內(以指定帳戶收到款項為準,如遇節假日順延)撥付各商業銀行。兌付費由財政部在到期時一次撥付各商業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發行費在發行期結束帳務核清后,由財政部一次撥付中國人民銀行指定帳戶。

    憑證式國債發行費和到期前購買者提前兌取時收取的手續費,主要用于該券種發行中的宣傳、憑證的調運、會議、培訓、零星設備的購置以及優秀工作人員的獎勵。

    六、本規定未盡事宜,各代銷機構可視本系統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

    附件:1.1997年憑證式國債任務分配表

    2.1997年憑證式國債買賣計息辦法

    附件1:

1997年憑證式國債任務分配表

    單位:億元

------------------------------------
|                |    二年期  |    三年期  |  五年期  |  合  計  |
|--------|------|------|-----|-----|
|  中國工商銀行  |    100  |    300  |  100  |  500  |
|--------|------|------|-----|-----|
|  中國農業銀行  |    48    |    155  |  47    |  250  |
|--------|------|------|-----|-----|
|  中國銀行      |    30    |    90    |  30    |  150  |
|--------|------|------|-----|-----|
|  中國建設銀行  |    65    |    170  |  65    |  300  |
|--------|------|------|-----|-----|
|  交通銀行      |    7      |    15    |  8      |  30    |
|--------|------|------|-----|-----|
|  財政部        |    10    |    10    |  10    |  30    |
|--------|------|------|-----|-----|
|  合  計        |    250  |    730  |  250  |  1230|
------------------------------------

    說明:本表中合計欄內數字不包括財政部門的30億元。財政部門的數字確定后,相應調整工商銀行的任務。

    附件2:

1997年憑證式國債買賣計息辦法

    一、1997年憑證式國債自1997年3月1日起發行,10月20日結束。

    二、1997年憑證式國債持有期限和年利率:

    二年期憑證式國債自1997年3月1日-1999年10月20日止,年利率8.64%;

    三年期憑證式國債自1997年3月1日-2000年10月20日止,年利率9.18%;

    五年期憑證式國債自1997年3月1日-2002年10月20日止,期限五年,年利率10.17%。其中:

    凡在發行期內購買的三種憑證式國債到期兌付時,銀行均按對月對日計息;如:1997年5月20日購買的三種憑證式國債分別到1999、2000、2002年5月20日才算期滿;1997年10月20日購買的三種國債到1999、2000、2002年10月20日才期滿。

    三、二年期憑證式國債如持滿二年,到期兌付時按年利率8.64%計付利息;三年期憑證式國債如持滿三年,到期兌付時按年利率9.18%計付利息;五年期憑證式國債如持滿五年,到期兌付時按年利率10.17%計付利息,三種國債逾期部分不加計利息。

    四、面向社會發售的憑證式國債不能更名,不能上市流通。投資者如需用款可以隨時到原購買網點兌付,但不得部分提前兌付。

    對于投資者提前兌付的這部分憑證式國債,其他投資者仍可以到指定網點購買。購買日即為起息日,二年期國債1999年10月20日為最后計息日;三年期憑證式國債2000年10月20日為最后計息日;五年期憑證式國債2002年10月20日為最后計息日。過期未辦理兌付的一律不再加計利息。兌付時按客戶有效持有天數及第五條有關規定辦理。

    五、提前兌付各種憑證式國債的,按實際持有天數及相應的利率檔次分檔計付利息:

    (一)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不足半年的不計息,手續費從本金中扣除;

    (二)三種國債持有時間滿半年(含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計付利息;

    (三)持有時間滿一年(含一年)不滿二年的,二年期憑證式國債按年利率7.47%計付利息;三年期和五年期憑證式國債按年利率7.56%計付利息;

    (四)持有時間滿二年(含二年)不滿三年的,三年期和五年期憑證式國債均按年利率8.01%計付利息;

    (五)五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滿三年(含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8.55%計付利息;

    (六)五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滿四年(含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9.27%計付利息。

    六、凡提前兌付的經辦機構均按客戶兌付的憑證式國債本金的2‰收取手續費。憑證式國債到期兌付時不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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