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桂地稅發[1997]31號頒發日期:1996-03-22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個人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區局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廣西壯族自治區個人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個人所得稅征管行為,保障個人所得稅政策貫徹執行,推進依法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 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規范管理的內容包括政策管理、稅源管理、征收管理、減免稅管理、資料管理等。
第二章 政策管理
第三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及時貫徹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收到上級文件要及時登記、傳遞和轉發。各級稅務機關自收到文件之日起,應采取有效方式轉達納稅人。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接到上級文件,應組織稅務人員進行學習,嚴格貫徹執行,并做好對納稅人的咨詢輔導服務工作。
第五條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在貫徹執行個人所得稅政策過程中,對存在和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逐級請示報告。上級機關接到下級機關的請示,區地稅局,地、市地稅局應分別在10日內答復。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答復的,要在答復時限內向請示機關說明情況。
第六條 對上級稅務機關交辦的事項,下級稅務機關應在規定時限辦理,并將辦理結果上報交辦單位。不能按期辦理的,要在規定時限內向交辦單位,說明情況。
第七條 區地稅局及各地、市地稅局應不定期對個人所得稅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擅自決定多征、少征、停征、不征、更改計稅依據、越權減免稅及越權放寬優惠政策等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分清責任,按《征管法》和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八條 區地稅局及地、市地稅局應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個人所得稅調查研究,寫出調查報告,為完善稅收政策提出建議。
第九條 區地稅局及地、市地稅局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個人所得稅的業務培訓工作,提高稅務人員的政策業務水平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第三章 稅源管理
第十條 加強稅源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全面掌握個人所得稅的稅源情況,建立戶籍管理檔案。對新辦、歇業、停業的個體業戶要及時進行統計。
第十一條 對變化較大的稅源,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調查、分析和測算,密切掌握稅源變化情況,為組織收入提供正確依據。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申報期限內受理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對不按規定申報的納稅人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納稅人委托具有稅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組織辦理納稅事宜,應按《征管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界定納稅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對采取按月(季)預繳方法預繳個人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的納稅入,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公告預繳方法和時間。因特殊情況需要對納稅人變更預繳方法的,應書面通知納稅人。
第十五條 對高收入特殊行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代扣代繳工作,對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個人所得稅"雙定"工作管理,科學測算確定,公平稅負。
第十八條 對委托單位或個人代征個人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代征單位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防止稅款流失。
第十九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查出問題應及時依照《征管法》及有關規定查處,并按規定期限上報專項檢查總結。
第二十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按區地稅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個人所得稅資料傳遞辦法》的要求,加強個人所得稅資料的傳遞工作,加強稅源控管。
第二十一條 對個人所得稅檢舉案件及人民來信,收文單位要進行登記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需轉辦的,應在10日內轉給有關單位承辦;承辦單位應在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查處結果抄報轉辦單位備案。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有關規定,對個人所得稅的舉報案件及舉報人等有關事宜保密,注意保護舉報人。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和區地方稅務局的要求報送《個人所得稅征收情況統計表》、《外籍個人所得稅收入統計表》、《個人所得稅征收情況表》及工作總結報告。區地稅局及地、市地稅局應每半年對個人所有稅征收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區地稅局對地、市地稅局,地市局對縣、市地稅局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應定期進行考核。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保證開展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專項業務經費,改善個人所得稅征收手段,提高個人所得稅征管查質量。
第五章 減免稅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 例》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審批個人所得稅減免申請。
第二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從受理之日起45日內核實申請人的情況和申請減免稅的原因,進行審批,并答復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個人所得稅減免稅登記簿,逐戶登記減免稅情況。
第二十八條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期間,應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履行納稅申報。
第六章 資料管理
第二十九條 個人所得稅資料管理應堅持及時、實用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標準,按月(季)搜集整理,進行歸檔,做到資料齊全,內容完整,管理規范,查閱方便。
第三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扣繳單位申報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要專門建檔管理,分戶分析匯總,掌握稅源情況,加強稅源監控。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指定人員做好個人所得稅資料的搜集、整理、傳遞和保管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對個人所得稅資料進行綜合管理和分戶管理,保證及時提供上級機關所需資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區地稅局將不定期對各地的個人所得稅規范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進行通報。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從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