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川地稅發[1997]25號頒發日期:1996-03-23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強化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規范稅前扣除標準,我們制定了《四川省集體企業主管部門行政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
四川省集體企業主管部門行政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強化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規范集體企業主管部門行政管理費所得稅前的扣除標準,特制定本辦法。
一、行政管理費的提取范圍和標準:
(一)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凡未納入國家預算、行政經費無來源,或已納入國家預算、但行政經費嚴重不足,確需向企業提取行政管理費的,經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后,可按核定的比例或數額向其直屬企業或下級主管部門收取。未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同意的,主管部門不得收取,企業有權拒絕交納。
(二)行政管理費應本著“節約開支、合理提取”的原則,并充分考慮交納管理費企業的承受能力和參照財政部門核定同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經費標準進行審核提取。
年度管理費的提取一般應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支出數額為基數,扣除財政撥補部分和上年結余數,并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
(三)集體企業主管部門行政管理費由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定額核定。在從以下兩種提取形式中選擇一種方式提取。
1.按各企業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但累計提取不超過定額;
2.按核定的行政管理費數額分攤到各企業,由各企業定額上交。
原則上在系統內只能選擇一種提取方式,選擇后不再變動。確需改變原有提取方式的,須提供詳細說明,送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改變。
(四)各級主管部門因受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確需追加經費的,由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后增核行政管理費。
二、管理費開支范圍:行政管理費支出范圍應嚴格限定在主管部門所發生的與其管理和服務有關的費用范圍內,其列支和扣除應按照現行稅收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下列項目準予列支和扣除:
1.上交上級行政管理費,撥補下級行政管理費;
2.行政經費:指主管部門為管理下級主管部門和所屬集體企業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1)人員經費:指應由管理費開支的行政人員工資及工資性獎金,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福利費、離(退)休職工生活費、社會統籌支出;
(2)差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3)會議費:指主管部門必須召開的工作會、座談會、代表大會等會議支出,其開支標準應按現行會議費和差旅費的規定執行;
(4)業務費:指用于管理工作的各項開支,包括:必需的設備、辦公用品購置、維修費、印刷費、郵電通訊費、汽車修理費等;
(5)業務培訓費:指對所屬系統干部職工的進修、培訓費用和聘請專業人員授課費用等;
3.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其他支出。
(二)下列項目不得列支:
1.與主管部門管理、服務無關的費用,如資本性支出、非工資獎勵性支出;
2.彌補企業虧損;
3.各項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按照稅法和財務制度規定不允許列支的項目。
管理費用結余的,全部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三、管理費的日常管理:
(一)管理費實行分級審批管理:主管部門收取行政管理費,由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后,通知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監督執行。
省級主管部門需向下級主管部門集中部分行政管理費和向直屬集體企業收取管理費的,由省級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二)申請提取管理費的主管部門應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匯集企業名單、提取額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項管理費收支決算表、本年計劃提取數和分項費用增減情況以及有關財務報表等詳細資料。
主管部門不能提供相關詳細資料的,地方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審批事宜。
(三)管理費的收取實行專用收據。主管部門在收取管理費時,應使用省地方稅務局監章印制的專用票據。
下級主管部門和所屬集體企業在支付管理費款項時,應當向其主管部門索取專用收據。否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計征所得稅時,不予在稅前扣除。
(四)主管部門必須在年度終了45日內報送管理費決算審批表,反映年度管理費收支的情況。逾期不報的,暫停審核下一年度的行政管理費;對擅自提高收繳比例或數額、擴大開支范圍的,地方稅務機關有權制止管理費的收繳,并對上交企業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不予扣除。
(五)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主管部門行政管理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年度終了后,結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各級主管部門不得多頭、重復向企業收取管理費,不得以任何名義攤派有關費用,增加企業的負擔。既有財政撥付經費,也有提取管理費的主管部門,發生的費用應按人員比例合理分攤。
(七)集體企業按規定上交的行政管理費,可按期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年終已提未交的,應交入企業應納稅所得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本辦法由省地方稅務局解釋。各地、市、州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五、本辦法從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過去省里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