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4-0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1.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數據核對制度采用季度核對方法,對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上報數據與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接收數據進行核對。
2.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應按國際收支統計數據核對表(以下簡稱核對表)的要求,在季后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傳送數據情況填制核對表后上報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國際收支司。
3.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收到核對表后,在5個工作日內向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反饋核對表。
4.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收到反饋的核對表后,如上報數據與核對數據不符,應立即與國家外匯管理總局聯系并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
5.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應將上報核對表與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反饋表及書面情況留存24個月。
6.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應制定相應辦法,建立起內部的數據核對制度。
7.核對表的上報及反饋均采用傳真方式。
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國際收支司傳真電話為:
(010) 64910063(010) 64910064 8.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1.國際收支統計數據1996年核對表2.國際收支統計數據核對表「附件一」國際收支統計數據1996年核對表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名稱(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