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委發[1997]13號頒發日期:1996-04-09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進一步搞好B股市場,根據《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現將有關推薦B股預選企業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請發行B股企業的條件發行B股的預選企業須滿足《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所列的條件。
二、推薦企業的程序申請發行B股的企業應按行政隸屬關系向國務院主管部門(直屬機構)提出申請。各部門按照發行B股的條件,對企業申報的文件進行認真審查,認為條件成熟的,選擇1-2家向國務院證券委推薦。
三、國務院主管部門(直屬機構)在推薦企業時,應向證券委提供下列文件:
1.推薦文件;
2.公司申請文件;
3.公司符合《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所列發行條件的說明材料和有關文件;
4.公司所募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5.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的公司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6.公司當年稅后利潤預測;
7.尚未設立公司的,發起人對擬投入公司的資產價值估算意見;
8.具有承銷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就公司發行前景所作的分析報告;
9.國務院證券委需要的其它文件。
此外,材料還應附上填寫好的《申請發行B股企業基本情況一覽表》(見附件)。
上述文件力求簡明扼要,以A4紙印刷,裝訂成冊后,一式八份上報國務院證券委。
四、國務院證券委在接到國務院主管部門(直屬機構)的推薦文件后,根據B股法規的規定和市場情況,篩選發行B股的企業并會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發行B股的預選企業(其中發行面值3000萬美元以上的由國務院證券委報國務院審批)后,通知國務院主管部門(直屬機構)及企業。企業正式接到通知后,方可開始發行B股的準備工作,并按照B股法規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