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財商字[1997]第57號頒發日期:1996-04-11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儲備棉管理,完善國家儲備棉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儲備棉的財務行為。地方儲備棉財務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由各地財政廳(局)、供銷合作社聯合制定,并報財政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備案。 第二章 儲備資金 第三條 國家儲備棉所需資金由國撥棉花特準儲備資金(以下簡稱"國撥資金")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解決。國家儲備棉的資金實行專項管理,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挪用。 第四條 國撥資金由財政部委托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統一管理,承擔儲備任務的中華棉花總公司和省級供銷合作社棉麻公司(以下簡稱"承儲單位")按規定集中掌握使用。 第五條 國撥資金除為戰備儲備庫安排少量鋪底資金外,全部用于棉花儲備。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儲備棉霉爛變質而發生的損失,不得減少國撥資金。對因不可抗力使儲備棉受到損失的,經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核后,由承儲單位逐級上報,經財政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核實后,予以核銷,沖減國撥資金。 第六條 國家儲備棉實行統一保險。對因重大自然災害等造成的損失,在保險范圍內的,由保險公司賠償。保險費從國家儲備棉費用補貼中列支。 第七條 國撥資金與所需全部儲備資金的差額由各承儲單位根據國家儲備棉花計劃向當地農業發展銀行申請國家儲備棉花專項貸款。 第三章 利息和費用 第八條 用專項貸款儲備的棉花利息補貼計息范圍包括入庫價、技改費、鋸齒棉衣虧補貼、入庫運雜費及有關稅金。 第九條 國家儲備棉入庫價格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聯合制定,其他任何附加費用均不得計入入庫價格。 第十條 用專項貸款儲備的棉花利息補貼計息時間,異地儲備以儲備棉貨款支付之日起,產地就地儲備以儲備棉入庫之日起為準。用專項貸款儲備的棉花利息補貼停息時間以儲備棉出庫貨款結算時間為準。儲備棉出庫后兩個月仍未結算貨款的,停止計息。 第十一條 國家儲備棉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國家儲備棉費用主要指倉租費、倒垛費、苫墊費、保險費等。費用定額補貼標準為每年每擔8元。 第十二條 國家儲備棉的銀行貸款利息和費用由中央財政墊付補貼,采取按季預撥、分季清算、年終決算辦法。 第十三條 撥款程序。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收到中央財政預撥的國家儲備棉貸款利息、費用后,與財政部聯合下撥給中華棉花總公司和省級棉麻主管公司,中華棉花總公司和省級棉麻主管公司收到款后要及時、足額轉撥,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出、入庫管理 第十四條 國家儲備棉的出、入庫時間、數量、等級和價格,由國家計委、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財政部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國家儲備棉出庫價格要加上中央財政墊付的利息和費用。 第十五條 儲備棉出庫時,發生的價差收入,經財政部審核后首先用于歸還中央財政墊付的利息和費用,其余部分主要增加棉花國撥資金,小部分留給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作為國家投資,專項用于棉花儲備庫改造和與儲備體系建設有關的開支。 第十六條 國家儲備棉出庫后應歸還中央財政墊付的利息和費用,在清算后一個月內,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集中足額上繳中央金庫。 第十七條 儲備棉出庫發生價差支出,經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財政部批準后,沖減棉花國撥資金。 第十八條 用國撥資金儲備的棉花出庫結算后,及時歸還專項儲備借款,相應減少國家儲備棉專項貸款,仍有節余的,在三個月內上交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第十九條 為確保國家儲備棉的質量和完整,建立國家儲備棉推陳儲新制度。國家儲備棉在3-5年的時間內要輪換出庫。國家儲備棉輪換出庫、輪換入庫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與財政部根據儲備棉儲存時間、儲存質量等情況共同確定,具體執行情況由供銷總社按月通報財政部。 第二十條 沒有入庫計劃或超計劃儲備的棉花,不得申請利息和費用補貼。沒有出庫計劃自行動用儲備棉的,除追究領導人的責任外,還要扣回已支付的貸款利息和費用補貼。對虛報冒領儲備棉貸款利息、費用的,除全額追回被冒領的利息、費用外,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 財務報表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儲備棉承儲單位要設置儲備棉明細分類帳,分別按棉花批次、等級設立帳戶,核算數量、單價、金額,匯總單位要有分地區的數字。 第二十二條 有國撥特準儲備資金的,要設置"棉花特準儲備資金明細分類帳"予以反映。國家儲備棉貸款要立專戶單獨核算。 第二十三條 國家儲備棉承儲單位要根據儲備棉明細分類帳,按月編報《國家儲備棉花庫存月報表》、按季編報《國家儲備棉花利息、費用季度申報表》(報表格式附后)。中華棉花總公司和各省級主管公司要在月、季后15天匯總上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財政部。要做到報送及時、準確,保證帳實相符、帳表相符。中華棉花總公司上報的《國家儲備棉花庫存月報表》要列分省數額。 第二十四條 國家儲備棉貸款利息和費用實行分季清算、年終決算制度。每季后30天內,供銷總社將匯總的全國國家儲備棉季度報表報財政部,財政部予以清算,并預撥下一季度儲備棉利息、費用。每年終了,國家儲備棉承儲單位要對全年利息、費用支付、撥補情況進行全面清理,據此編報《國家儲備棉花利息、費用年度決算表》,并在年度終了后30天內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財政部。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對國家儲備棉貸款利息、費用支出實行就地監督。 第二十六條 中華棉花總公司承儲的國家儲備棉的監督管理。各儲備庫按月編報的《國家儲備棉花庫存月報表》經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核后,報各地省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匯總、蓋章,然后上報財政部商貿司。中華棉花總公司上報的《國家儲備棉花庫存月報表》、《國家儲備棉花利息、費用季度申報表》和《國家儲備棉花利息、費用年度決算表》由供銷總社和財政部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省級供銷合作社棉麻公司承儲國家儲備棉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對承儲單位報送的國家儲備棉貸款利息、費用季度報表和年度決算報表要嚴格把關,逐級審查,并由省(區、市)辦事機構簽章后上報財政部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對審查季度報表和年度決算中發現的問題,省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可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如被審查單位對初步處理意見無異議,即對原報表和決算進行調整;否則,省(區、市)辦事機構的意見和被審查單位的意見應一并上報,交由財政部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共同裁決。 第七章 獎罰 第二十八條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會同財政部對模范執行本辦法的承儲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的承儲單位,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附:一、國家儲備棉花庫存月報表(略) 二、國家儲備棉花利息、費用季度申報表(略) 三、國家儲備棉花利息、費用年度決算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