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魯地稅二字[1997]53號頒發日期:1996-04-12
地 區:山東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為推動人壽保險業務的開展,聘用了部分人壽保險營銷業務員,其傭金按其營銷人壽保險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對這部分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
一、營銷人員取得的傭金,扣除30一40%的費用后,按工資、薪金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扣除比例由各市、地自定。
二、營銷人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傭金單位按月代扣代繳,并按規定時間向當地地稅主管征收機關申報繳納。
三、其他保險公司從事人壽保險業務人員的傭金收人,經當地市地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可比照以上規定辦理。
本通知自1997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