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準則文 號:云國稅發[1997]87號頒發日期:1996-04-23
地 區:云南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呆帳核銷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6]22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情況,對有關問題作如下明確,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貸款呆帳核銷的審批權限
1、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呆帳核銷的審批權限每個借款戶貸款呆帳損失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經縣級農村信用聯社審核簽章 后,報縣級國家稅務局審批;每個借款戶貸款呆帳損失金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經縣級農村信用聯社和國稅機關簽署意見,并報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審批;每個借款戶貸款呆帳損失金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經縣級、地州市級農村信合管理部門和國稅機關簽署意見,并報省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簽章 后,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2、城市信用合作社貸款呆帳核銷的審批權限每個借款戶貸款呆帳損失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經縣級國稅機關審核簽章 后,報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審批;每個借款戶貸款呆帳損失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經國稅機關逐級審核簽章 后,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查批準。
二、信用社申請核銷貸款呆帳時,應提出書面申請,填制《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見(國稅發[1996]225號)附件2),并附詳細說明,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凡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