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財預字[1997]38號頒發日期:1996-04-26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金庫:
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7]5號),現對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1997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營業稅”“款”中的第2項“銀行總行營業稅”改為“金融保險業營業稅(中央)”。本科目為中央固定收入科目。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全部營業稅,其余金融保險企業按提高3%稅率繳納的營業稅,適用本科目。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營業稅仍按原辦法繳庫。除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外,其余金融保險企業按提高3%稅率繳納的營業稅,由國家稅務局所屬征收機構負責征收,用“稅收繳款書”,以“金融保險業營業稅(中央)”科目,就地上繳中央國庫。
二、在1997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營業稅”“款”中增設第6項“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地方)”。本科目為地方固定收入科目。除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外,其余金融保險企業按原5%稅率繳納的營業稅,由地方稅務局所屬征收機構負責征收,用“稅收繳款書”,以“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地方)”科目,上繳地方國庫。
三、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和隨同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所適用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繳庫辦法,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除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外,其余金融保險企業在本《通知》下發之前,按原5%稅率繳納的營業稅,經地方稅務局與國庫核對后,由地方稅務局一次性從“一般營業稅”科目轉入“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地方)”科目。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