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法規文 號:魯地稅四字[1997]5號頒發日期:1996-04-30
地 區:山東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隨著我省經濟的發展,近幾年來各地行政區劃變化較大。隨著縣改市、鄉改鎮行政區劃的變更,大部分市地對城建稅的稅率做了調整,但也有個別市地仍執行原有稅率,造成稅負不平和稅款流失。為統一稅法,嚴肅稅紀,依法加強城建稅的管理,現將行政區劃調整后城建稅適用稅率問題通知如下:對市、縣城、建制鎮城建稅適用稅率的確定,仍應嚴格按照省財政廳(85)魯財稅字21號通知的規定執行。即地級市的所屬區(包括郊區,不包括縣)和縣級市。其整個行政轄區內稅率為百分之七;縣城、建制鎮,其整個行政轄區內城建稅稅率為百分之五。對在地級市所屬區、縣級市偏遠郊區的鄉鎮集體企業、個體業戶、集貿市場,需要給予減按百分之五、百分之一稅率征稅照顧的,必須報經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