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平地稅告字[97]6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隨著我縣經濟的發展,廣大公民的收入水平不斷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取得應稅收入,都應按時申報繳納俱所得稅;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應認真履行其代扣代繳義務。近年來,我縣稅務機關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工作,同時也完善了有關征管制度,涌現了一大批自覺申報納稅的公民和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由于個個收入交隱蔽,部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較差,給我縣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造成很大的阻力。為嚴肅稅法,調節公民個人收入的水平,嗇地方財政收入,根據稅法規定,結合我縣情況,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希認真執行。
一、確定4月11日為我縣公民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日。凡在97年3月(含)以前,取得應納稅所得額而未申報納稅的,都應在4月11日以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凡是有代扣代繳義務的行政機關、中業單位及其他有支付個人收入的單位或團體均應認真履行其代扣代繳義務,沒有執行或沒有認真執行找扣代繳工作的,其單位主管領導應督促財務部門于4月11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報告表》和《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并補繳入庫。
三、個個所得稅納稅人或代扣代繳單位不按以上公告規定執行的,我縣稅務稽查大隊及所屬各中隊將于4月12日起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地毯式清查,發現應扣未扣或應繳未的,將依法予以處罰,并在新聞單位設立違章偷稅爆光臺予以公開曝光。
三、對以上公告有不明確之處可請到當地辦稅服務廳(或稅務所)及平陽縣稅務師事務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