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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印發《關于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和《關于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海關法規
文      號:財稅字[1997]42號
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海洋石油總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礦部:

    《關于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附件一)和《關于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附件二),已報國務院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一、關于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

    二、關于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

    附件一:關于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和調整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5]34號)中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海洋為:我國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海域(包括淺海灘涂)。

    三、凡在我國海洋進行石油和天然氣開采作業的項目,進口直接用于開采作業的機器、設備、備件和材料(具體物資清單見附),依照本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凡國務院規定不得減免稅的進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稅范圍之列。

    四、外國合作者為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而暫時進口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的機器和其他工程器材,進口時暫予保稅,復運出境進予以免稅核銷。

    五、符合本規定第二條所指"海洋"范圍的油田和勘探開發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每年匯總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審核認定。

    六、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五條所列的免稅進口物資,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礦部礦產部分別統一開列清單送海關總署審核,海關總署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批準文件,進口單位所在地海關按批準文件辦理減免稅手續。具體審核程序和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七、凡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準的對外合作項目合同、協議,仍按《國務院關于〈海關總署財政部關于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出口貨物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規定〉的批復》([82]國函字23號)中規定的《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口物資免稅清表》執行。

    八、本規定執行時間為1996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九、本規定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附: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

    一、直接用于勘探作業的貨物

    (一)地球物理勘探類

    1.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2.地震儀及其配套件、配件;

    3.等浮電纜及其配套件;

    4.數據處理專用電子計算機及其配套件(不含微機及外設);

    5.地震磁帶;

    6.岸臺定位設備及配套設施;

    (二)鉆井類

    1.各種海上鉆井裝置,包括:自升式、半潛式鉆井船、浮式鉆井船和鉆井平臺以及輔助船和服務工作船;

    2.鉆機及其部件、附件、配件;

    3.固井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包括吹灰設備;

    4.測井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包括電測儀、氣測儀、測斜儀及其他錄井儀(不含測井馬籠頭、留點式井下溫度計);

    5.試油、修井設備及其部件、附件和配件;

    6.鉆井專用工具,包括鉆頭、鉆挺、鉆桿、造斜工具、防斜工具、打撈工具及其他工具;

    7.鉆井泥漿處理設備及化工材料(不含重晶粉、羧甲基纖維素、鐵鉻鹽、燒堿、氯化鉀);

    8.油井專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裝置、水下器具(不含低壓膠管);

    9.油井水泥和各種添加劑。

    (三)安全救生類

    1.各種油井防噴裝置、備件和材料;

    2.各種防火、消防裝置和材料(不含水龍帶、便攜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3.各種救生設備、配件和工具(不含救生軟梯、逃生用煙火信號);

    4.海上企業人員特殊的勞動保護用品;

    5.潛水作業的設備和材料。

    (四)交通運輸和通訊類

    1.直升飛機及配件、停機坪設備;

    2.交通運輸和護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通訊設備(包括衛星通訊)、材料設備和備件(不含電話機、對講機、傳真機)。

    (五)油品類

    海上作業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潤滑油、冷卻液。

    二、直接用于開發生產作業的貨物

    (一)采油類

    1.生產平臺,包括:采油平臺、處理平臺、生活平臺和烽火臺(不含生活平臺上的電視機、普通攝錄一體機、磁帶錄放像機、音響、冰箱、洗衣機、復印機、照相機等國發[1994]64號文件規定不得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

    2.海上裝油設施,包括:單點系泊、絞接式搖柱、儲油輪或不下油罐,以及棧橋碼頭(不含30立方米以下的海水罐、儲油罐);

    3.海洋工程作業船舶,包括穿梭油輪;

    4.動力設備及配件,包括:內燃機、汽輪機、燃氣輪機、蒸氣機、發電機、電動機及其控制設備和裝置;

    5.注入設備及配件,包括:注水設備、注氣設備以及水質、氣體處理設施;

    6.井下封隔器、井下防噴器、安全閥及各種井下工具;

    7.起重設備及工具;

    8.各類油田化學劑;

    9.油(氣)運輸設備、管道及其閘閥和管子配件,中間站和陸岸終端設備及其閘閥和管子配件,包括:各種機泵、流體分離、換熱、凈化和加壓裝置,各種計量、檢測和參數指示儀表,各種閘閥和管子配件,各種電氣儀表和電纜。

    (二)自動化遙控遙測類

    1.包括各種裝置和儀表;

    2.空氣調溫裝置(其中:不含獨立的窗式、壁掛式空調機),

    三、為在國內制造供我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用的機器和設備,經核準需要進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附件二:關于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和調整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5]34號)中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特定地區為:我國領土內的沙漠、戈壁荒漠地區(見附一)和中外合作開采經國家批準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

    三、凡在我國特定地區內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開發作業的機器、設備、備件和材料(具體物資清單見附二),依照本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凡國務院規定不得減免稅的進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稅范圍之列。

    四、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項目的外國合作者,開采陸上石油、天然氣而暫進口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的機器和其他工程器材,進口時暫予保稅,復運出境時予以免稅核銷。

    五、符合本規定第二條所指"特定地區"條件的油田、勘探開發項目和中標區塊,項目主管部門應每年匯總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審核認定。

    六、符合本規定第三條和第五條所列的免稅進口物資,由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質礦產部分別統一開列年度進口設備清單送海關總署審核;海關總署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批準文件,進口單位所在地海關按批準文件辦理減免稅手續。具體審核程序和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七、本規定執行時間為1996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八、本規定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附:一、享受特定地區政策的沙漠戈壁荒漠范圍

    二、陸上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免稅物資清單

    附一:享受特定地區政策的沙漠戈壁荒漠范圍(略)

    附二:陸上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免稅物資清單

    一、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地質勘探類

    1.地震勘探儀器、配套件和配件(不含磁帶地震儀);

    2.地震鉆井設備(含18噸以上可震源)、材料和配件(不含車裝鉆機、陸上輕便鉆機);

    3.地震數據處理專用電子計算機及軟件和配件(不含微機及外設);

    4.重力、磁力、電法和其他地球物理方法的勘查機械、設備、材料和配件(不含低分辨、低精度的重力、磁力、電法勘查設備);

    5.地質、地球化學勘查儀器、設備、材料和配件(不含常規設備);

    6.地質、地球化學實驗室儀器、設備、材料和配件(不含常規設備);

    7.地形勘查設備(含全球定位系統)、材料和備件;

    8.沙漠地區導航設備、材料和備件;

    9.測井、錄井地面和井下儀器及附件、配件。

    二、鉆井類

    1.鉆機及其部件、附件、配件(不含5000米以下柴油驅動鉆機);

    2.鉆井液、化工材料及鉆井液處理設備(不含重晶石粉);

    3.鉆井口工具及井下工具(包括取芯工具),鉆頭、隨鉆測量儀器、造斜、防斜工具、打撈工具及其他工具(不含普通鉆頭、接頭);

    4.井下取樣和檢測設備及附件、配件;

    5.石油專用管材:套管、油管、鉆桿、無磁鉆鋌、螺旋鉆鋌(不含普通鉆鋌);

    6.井口設備及鉆井參數儀表、材料和配件;

    7.固井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8.完井及測試(中途測試)設備及附件配件;

    9.試油、修井設備及其部件和備件(不含60噸以下通井機);

    10.井控設備及其部件、聯合附件和備件(不含70兆帕以下防噴器);

    11.油井水泥和各種添加劑。

    三、開發作業及油田建設類

    1.油、氣、水生產設備及其配件(不含梁式抽油機);

    2.油氣井作業機械、設備及和備件;

    3.各種注入設備、排供水及油、氣、水處理設施、材料和備件;

    4.各種封隔器、井下防噴器;

    5.有水及含硫氣田脫硫、凈化、防腐裝備;

    6.建筑施工機械、設備、工具、材料和備件;

    7.油氣田或井場動力設備及配件,包括內燃機、汽輪機、燃氣輪機、蒸氣機、發電機、電動機及其控制設備和裝置;

    8.起重和卸貨機械、設備、材料和備件;

    9.油田開發生產實驗室儀器、設備、材料和備件;

    10.生態、環境保護機械、設備、材料和備件;

    11.自動化遙控監測裝置和儀表;

    12.油氣地面集輸專用閥門(大直徑),油氣專用三相分離設備。

    四、特種工程車輛類

    測井車(不含3000米以下),地震車,試井車,壓裂酸化車、水泥車(不含壓力100兆帕以下),連續油管車,注氮車,打撈車,各種泵車。

    五、儲運類

    1.油氣儲罐機械、設備、材料和備件(不含30立方米以下儲油罐);

    2.油氣輸送管道機械、設備、材料和備件。

    六、安全救生類

    1.各種防火、消防裝置和材料(不含消防水龍帶、消防服、便攜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2.沙漠、戈壁、山地、湖泊、沼澤等作業人員特殊的勞保用品;

    3.沙漠、戈壁、山地、湖泊、沼澤等作業人員特殊的救生、醫療設備、工具用品及藥品。

    七、交通運輸和通訊類

    1.專用運輸工具,包括沙漠、戈壁、山地、湖泊、沼澤、專用沙漠飛機、直升飛機、船舶和備件;

    2.通訊設備(包括衛星通訊)、材料設備和備件(不含電話機、對講機、傳真機)。

    八、材料類

    1.特種鋼材、卷板、罐板;

    2.陸上石油作業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潤滑油、冷卻液;

    3.各種化工材料及輪胎。

    九、在國內制造,供我國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用的機器和設備,經核準需進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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