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署稅[1997]227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經國務院批準,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并要求海關總署制定實施辦法和對外發布,有關實施辦法,我署正與有關部門擬定中,屆時將另行通知。現將國務院批準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先予公布,并就實施辦法下達前的有關執行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執行問題:
《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是在原《科教用品報運進口免稅辦法》的基礎上,結合當前科研、教學的實際需要制定的。新《規定》在第三條<第(三)項和第五條中增加了一些適用單位;在第四條第(八)項、第(十一)至第(十六)項中,增加了特殊院校和專業所需專用教學科研用品等;科教用品免稅范圍也作了調整,取消了"教學專用閉路電視及其配件".為了在實施辦法下達前便于各關掌握,現就辦理原則明確如下:
(一)新《規定》中的免稅品種凡與原規定相一致的仍按原審批尺度掌握。
(二)第四條第(四)項進口維修用零部件應嚴格控制在原免稅進口儀器設備(在監管期內)金額的10%以內。其余新增條款的免稅審批一律報經總署關稅司審核后方可執行。對于新《規定》中已取消的品種,海關一律不再受理免稅申請。
(三)新《規定》中增加的適用單位,一律由總署關稅司審批后下達執行。
(四)免稅審批一律在單位所在地主管海關(處級及處級以上海關)辦理。主管海關應對符合條件的科教單位設立專門檔案,以利于審批和后續管理。凡首次申請辦理科教用品免稅的科教單位,應先持憑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單位所在地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資格認定"手續。經海關審核符合文件規定標準的,發給"科教用品免稅登記手冊"(一式二本,一本海關留存,一本由申請單位保留存查)。申請單位每次辦理免稅手續時,應填寫"進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攜帶"登記手冊"(三聯單)和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海關審核批準的,可在"進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上簽章,憑以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同時,將每次審批情況記錄在"登記手冊"上,憑以進行后續管理。貨物免稅進口后,進口地海關應在"進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上注明核準免稅情況,并將反饋一聯及時寄送主管海關。
二、關于《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執行問題
鑒于有關殘疾人專用品的具體貨品范圍和福利、康復機構的名稱,我署正與有關部門擬定中,在最終確定之前,對《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先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規定》第二條由納稅人直接在海關辦理免稅手續的殘疾人專用品,暫限個人自帶(用)物品,凡以貿易形式批量進口的一律報總署關稅司審定后通知口岸海關執行。
(二)《規定》第三條有關單位進口的殘疾人專用品,一律由海關總署審批后通知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海關,由所在地海關出具"進口貨物征免稅證明"通知進口地海關辦理手續。所在地海關應對福利、康復機構設立專門檔案,以利后續管理。
三、科教用品和殘疾人專用品審批過程中發生難以界定的單位和物品,應及時上報海關總署關稅司,由總署會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審定。
四、接受捐贈進口科教用品和殘疾人專用品也暫照此辦理。
所擬署長令請予4月10日對外公布。
附件:國務院關于《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稅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批復
國函〔1997〕3號
海關總署:
國務院批準《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由你署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