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湘國稅函[1997]80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5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和冰島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第十條 第二款(二)項條 文更正的通知
1997年3月11日國稅函[1997]139號
我國政府和冰島共和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6年6月7日以國稅發(fā)[1996]97號文發(fā)給你們。由于對該協(xié)定中文本第十條 第二款(二)項審核的疏誤,該項條 文中“在其它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百分之十五”。應改為“在其它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百分之十”。請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