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晉國稅計發[1997]17號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山西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出口退稅恢復使用專用稅票以后,為了嚴格對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的審核,國家稅務總局建立了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由于在專用稅票使用、錄入、上報等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認證系統的正常運行。為了保證出口退稅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用稅票使用規定
1、專用稅票使用范圍、方法
(1)下列企業銷售的下列貨物準予開具專用繳款書。
生產企業和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農業產品和以農業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成套機電設備供應公司銷售給出口企業用于出口的成套機電設備;非生產性出口企業購進原料委托生產企業加工并回收的貨物(以來料加工方式加工貨物除外)。
本通知所述生產企業指提供制造、加工業務的企業;本通知所述生產企業銷售用于出口的貨物指生產企業自產貨物。
(2)專用繳款書一律由供貨企業所在地基層稅務征收單位填開。
(3)市縣外貿企業購進一批產品后再分幾批銷售調撥給出口企業的,由主管其征稅的縣級國家稅務局計會部門根據稅政部門的審核意見辦理"專用繳款書"的繳銷和"分割單"的開具手續。
2、從1996年4月1日起一律啟用新版"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出口貨物繳納的消費稅,也同時改用新版專用稅票。
二、專用稅票的填寫方法"稅務登記號"填寫企業稅務登記號碼。
"海關代碼"填寫購貨企業在其所在地海關登記的代碼。
"課稅數量"必須同時填寫課稅數量及數量單位,只填數量不填單位的,稅票一律無效。
"單價"欄,受托加工出口貨物按加工費除數量計算填列;調撥銷售出口貨物就增值部分繳納增值稅的,按增值額數量除計算填列;其他按銷售單位價填列。
"計稅金額"欄,受托加工出口貨物收取加工費的,填加工費;調撥銷售出口貨物繳納增值稅的,填增值額;其他一律填銷售收入。
"法定稅率(額)"欄,除出口煤炭和供貨企業銷售出口的增值稅應稅農產品填寫3%及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增值稅應稅貨物給出口企業的填寫6%外,其他一律按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法定稅率和法定單位稅額填寫。
"征收率"欄,繳納消費稅的不填。繳納增值稅的,銷售煤炭和應稅農產品填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增值稅出口貨物填6%;受托加工的出口貨物填17%;調撥銷售出口貨物繳納增值稅的,填增值稅法定稅率;其他一律按增值稅法定稅率的40%計算填列(即6.8%或5.2%)。
在一張專用稅票內,當所填貨物的名稱、單位、單價、法定稅率(稅額)、征收率等任何一項有不同的,都不得合并填寫,必須分開填列為多目;在"銷貨發票號碼"欄,最多只能填五張增值稅專用發票號碼。
三、專用稅票數據錄入的規定
1、專用稅票的號碼包括字軌(4位,如0961)和順序號(7位)兩部分,這11位在全國唯一地對應一張專用稅票。在計算機錄入專用稅票時,為解決一票多用問題,在11位代碼后,加上兩位擴展碼。第一目用01表示,第二位用02來表示,依此類推。一票一目時,擴展碼應采用01.
2、關于繳銷信息的錄入范圍,對所有已經填開并全份作廢的專用稅票在繳銷售信息中的確定繳銷中錄入;對所有已經錄入上報后,又發現有錯誤的專用稅票在繳銷售中的錯誤調整內進行處理。
3、專用稅票的上報時間縣級征收單位在月后5日內將當月的專用繳款書回執聯、分割單留存聯以及專用稅票清單上報地、市國稅局計會科。上報的專用稅票為當月開除數,既包括填用票又包括填用作廢票;地、市國稅局計會科于月后9日內完成當月專用稅票信息的收集、錄入工作,并將結果交地、市國稅局信息中心。
4、關于1996年專用稅票數據錄入上報的規定。
根據總局的要求,對1996年的專用稅票進行一次徹底的清理,各地市計會部門務必于四月二十三日前完成專用稅票填用和作廢數據的澄清工作。5月5日前完成1996年所有開除的專用稅票數據的重新錄入上報工作。鑒于此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力量不足的,各地市根據需要可外聘一定數量的人員進行錄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