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魯地稅計函字5號頒發日期:1996-06-26
地 區:山東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省直屬分局:
接《國家稅務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繳納辦法的通知》,經局領導研究,確定由你局辦理此項業務的劃轉入庫工作。現將會統業務的處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到總局劃撥稅款后,填寫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辦理稅款征收入庫手續,并將繳款書第一聯返還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征收局。
二、根據省財政廳意見,由國家稅務總局劃撥的這部分稅款,作為省級收入繳入國庫。
三、對這項業務,要進行相應的稅收會計帳務處理。做如下會計分錄:
1.借:待征工商稅收----總局直屬征收局----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應征工商稅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待征其他收入----總局直屬征收局----教育費附加
貸:應征其他收入
2.借:入庫工商稅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待征工商稅收----總局直屬征收局----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入庫其他收入----教育費附加
貸:待征其他收入----總局直屬征收局----教育費附加
各有關數字均在當期相應的會統報表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