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國稅函發[1997]372號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近來許多地區詢問,外國銀行貸款給我國境內的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所取得的利息所得,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免稅待遇。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外資金融機構不屬于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三)項所述的中國國家銀行,因此,外國銀行貸款給外資金融機構所取得的利息所得,應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