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銀外資[1997]7號頒發日期:1996-08-29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浙江、黑龍江、四川、陜西、廣東、遼寧、安徽、福建、廣西、海南、湖北、江蘇、云南、深圳、寧波、廈門、青島、大連、珠海、汕頭、蘇州、南通、泉州等省市區分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處:
現將《〈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補充規定》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總行反映。
附:
《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為落實《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并結合我國現階段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的“代表”,不作為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范圍。
二、第五條中的“具有經濟、金融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的學歷”改為“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三、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除必須符合《暫行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相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擔任具有法人資格的外資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行長,外國金融機構在華分支機構的總經理、行長、外國金融機構代表機構的總代表,若所學專業為非經濟、金融類,應再增加5年以上的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擔任外資金融機構的會計主管、首席精算師,若所學專業為非金融、經濟類,應再增加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二)擔任具有法人資格的外資金融機構代表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行長、外國金融機構在華分支機構的總經理、行長、外國金融機構代表機構總代表,若不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應再增加8年以上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擔任外資金融機構的會計主管、首席精算師、首席代表,若不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應再增加5年以上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四、第六條第六款“擔任外資金融機構的中、高級管理人員者,年齡必須在30~65歲之間”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