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晉國稅所發[1997]41號頒發日期:1996-09-21
地 區:山西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各地、市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信合科: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國稅發[1997]112號)《關于農村信用社因體制改革導致資產增減變化財務處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信用社資產盤虧的財務列支審批權限,按我省信用社財務審批管理規程執行。
二、省國稅局曾以晉國稅所發[1996]29號文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農村信用社主管部門提取管理費形成的資產產權界定問題的通知》業已執行。農村信用社及管理部門與農業銀行資產產權尚未界定清楚的,應盡快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處理。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