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湘國稅函[1997]186號頒發日期:1996-09-30
地 區:湖南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清產核資辦公室、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農村信用社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7]113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1.各縣(市)信用聯社應認真組織基層信用社按要求填報《資金核實申報(審批)表》(一式四份),并逐戶簽具意見和寫出書面報告,于1997年10月15日前報本地縣級國家稅務局及縣清產核資辦審批。
2.《資金核實申報(審批)表》由各地自行統一印發至信用社,并在樣表中添加國稅部門和清產核資辦公室審核意見(含單位公章 )一欄。
3.對新建信用社和前段沒有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信用社,應按要求在當地清產核資辦的統一部署下進行資產清查、價值重估、產權界定、資金核實、建章 建制和產權登記工作。
4.各級信用社主管部門要與當地國稅局及清產核資辦積極配合,在認真組織基層信用社搞好資金核實申報工作后,立即組織進行報表銜接工作,銜接報表須根據資金核實審批表及具體填報要求進行銜接,各地州市清產核資辦須將基層數據錄入軟盤及匯總報表一式兩份于1997年10月底以前報省清產核資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