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銀發[1997]378號頒發日期:1996-10-07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查,一些地方和部門擅自批設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擅自辦理金融業務的情況日趨嚴重。這些機構非法從事金融活動,高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活動,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已經出現巨大的金融風險,給社會穩定造成極大危害。一些地方已多次發生擠兌風波、機構負責人卷款而逃、群眾集體上訪、沖擊政府等事件。為嚴肅金融紀律,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特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審批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任何地方政府、部門或個人均無權批準設立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均屬非法金融機構,必須堅決予以取締。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登記注冊時要嚴格把關,對沒有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文件的堅決不予登記注冊,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二、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已經擅自設立的金融機構和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中國人民銀行配合下進行清理,依法取締或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非金融機構核定涉及金融業務的經營范圍;已核準的,應予取消。
四、保險、證券、貨幣和金融期貨等金融類經紀人組織應先獲得中國人民銀行的經營許可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沒有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注冊。凡過去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已經設立的從事保險經紀、代理業務的保險等金融經紀人、代理人公司,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中國人民銀行的配合下進行清理,立即取消保險經紀、代理業務。個人不得從事金融經紀活動。
為加強社會監督力度,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通過當地新聞媒介,公布各自的舉報電話,建立起社會監督機制。
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和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實后,要嚴格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配合司法部門處理。1997年10月1日以后再發生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按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提請司法機關查處。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