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10-2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自1997年10月1日起,市場上一律停止銷售標簽不符合新標準的化妝品,包括國產化妝品和進口化妝品。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于去年頒布并將于1996年12月1日實施的《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法具體規定如下: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的基本原則、標注內容和標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銷售包裝的標簽。
2、引用標準GB7916化妝品衛生標準。
3、術語
3.1化妝品
是以涂抹、噴灑或其他類似方法,施于人體表面(如表皮、毛發、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潔、保養、美化或消除不良氣味作用的產品,該產品對使用部位可以有緩和作用。
3.2標簽
粘貼、印刷在銷售包裝上及置于銷售包裝內的說明性材料。
3.3銷售包裝
以銷售為主要目的與內裝物一起到達消費者手中的包裝。
3.4內裝物
包裝內所裝的產品。
3.5保質期
指在產品標準規定的條件下,保持產品質量(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符合產品標準中所規定的質量(品質)。
4、標簽的形式
4.1根據產品特點采用以下形式。
4.1.1直接印刷或粘貼在產品容器上的標簽。
4.1.2小包裝上的標簽。
4.1.3小包裝內放置的說明性材料。
5、基本原則
5.1化妝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簡單明了,通俗易懂,科學正確。
5.2化妝品的標簽應如實介紹產品,不應有夸大和虛假的宣傳內容, 不應使用醫療用語,或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6、必須標注內容
6.1產品名稱
6.1.1產品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業、企業產品標準的名稱, 或反映化妝品真實屬性的、簡明、易懂的產品名稱。
6.1.2使用新創名稱時,必須同時使用化妝品分類規定的名稱, 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
6.1.3產品名稱應標注在主視面。
6.2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6.2.1應標明產品制造包裝、分裝者的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6.2.2進口化妝品應標明原產國名、地區名(指臺灣、香港、澳門)、制造者名稱、地址和經銷商、進口商,在華代理商在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6.3內裝物量應標明容器中產品的凈含量。
6.4日期標注
6.4.1必須按下面兩種方法之一標注。
a.生產日期、保質期。
b.生產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標注方式
生產日期標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順序標注。保質期標注:保質期X年或保質期X月。生產批號標注由生產企業自定。限期使用日期:請在XX年XX月之前使用等語句。
6.4.3日期標記應標注在產品包裝的可視面(除生產批號外)。
6.5應標明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號、衛生許可證的標準號。
6.6進口化妝品應標明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證批準文號。
6.7特殊用途化妝品還需標明特殊化妝品衛生批準文號。
6.8必要時應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必要時應注明滿足保質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儲存條件。
7、其他
7.1對體積小又沒小包裝不便標注說明性內容的裸體產品, 應標注產品名稱和制造者名稱。
7.2應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內容。
8、基本要求
8.1化妝品標簽不應在流通環節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
8.2化妝品的標簽所有文字應是規范的漢字, 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外文,但必須拼寫正確。
8.3進口化妝品應同時使用規范的漢字標注各項內容。
8.4標簽所用計量單位應以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