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桂政辦函[1997]349號頒發日期:1996-12-10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我區新建制鎮恢復按5%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1997]27號)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有關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調整我區新建鎮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對1992年10月1日之前批準成立的新建鎮,自 1997年10月1日起恢復按5%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對1992年l0月1日之后批準成立的新建鎮,自批準成立之日起5年內按l%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5年期滿后即恢復按5%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區地稅局1997年11月11日桂地稅發[1997]242號文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