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保險法規,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財稅政字(1997)268號頒發日期:1996-12-25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財政部駐深圳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駐深圳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是否實行工效掛鉤的請示》(財駐深監字〔1997〕37號)收悉。經商國家稅務總局,現批復如下: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7號)規定:國家對金融、保險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限額內,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企業實際發放工資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予以調整。該政策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地區的金融、保險企業。因此,地方政府批準金融、保險企業實行的工資政策(含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所發放的工資總額,如果超過計稅工資限額,其超出部分應嚴格按照現行規定作納稅調整處理。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