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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工作規定實施細則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新出審計[1998]84號
頒發日期:1997-02-25
地   區:全國
行   業:教育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根據《新聞出版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內對企業經營管理應盡的職責和應承擔的過失。經濟責任的內容一般包括:實現經營目標和提高經濟效益的責任;保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責任;遵守國家財經法紀的責任;正確反映會計與經濟信息的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特別是內部控制制度的責任。對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按照《規定》第十五條執行。

    第三條  《規定》所稱“任期”指人事部門下達法定代表人任命通知書至下達免職通知書的時限。法定代表人實際離任時間與人事部門下達免職通知書的時間不一致時,應以后者確定的時間為準。

    如果離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過5年(含5年),按其實際任期進行審計;如果任期5年以上,可重點對其任職期初及后5年進行審計。

    第四條  離任審計工作應以常規審計和專項審計為基礎,堅持“全面審計、重點審計相結合,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離任審計報告是人事部門對離任法定代表人進行工作安排和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審計組應按照《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確定的十項評價指標對離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內企業每年的經濟效益進行分析比較,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同時,還可根據被審計單位情況和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其他評價指標。

    在計算分析各項評價指標時,應注重口徑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使評價指標不可比,應按可比口徑進行調整,或在評價時作必要說明;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年度中間任職或離任,應根據其任職或離任上一季度會計報表的數值分析確認期初或期末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情況,并以上年度各項評價指標值為期初值或期末值,對企業的經濟效益進行綜合評價。

    第六條  審計組應結合新聞出版行業特點和被審單位的類型及實際情況,按照《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確定的主要內容對離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內企業的社會效益進行考核,并要求選擇必要的考核指標。一般可參考下列指標:

    (一)出版社:重點出版物完成率、出版物重版(再版)率、獲獎出版物比重。

    (二)書刊印刷企業:書刊印刷量、書刊印制所占比重、書刊印制合格率、書刊印制優質品率、書刊印制周期。

    (三)發行企業:發行噸位、發行周期、人均購書額、課本課前到書率、一般圖書銷售所占比重、發行網點人口覆蓋率。

    (四)物資供銷企業:新聞出版用紙供應量、新聞出版用紙供應質量合格率。

    其他類型企業的社會效益考核指標由審計組選擇、確定。

    第七條  《規定》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保證經營目標的完成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勞動工資管理制度及其他內部控制制度。

    審計組應對被審計單位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性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規定》第二十條所稱“審計通知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

    (二)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審計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四)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可包括:提供離任法定代表人的述職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等內容。

    在下達審計通知書時,可根據需要附有關基本情況調查表,并要求被審計單位按規定填報。

    第九條  《規定》第二十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由于被審計單位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全,或審計事項需進一步調查核實影響審計工作進度,以及審計組有其他任務需暫停審計等情況。

    第十條  被審計單位除按《規定》第二十一條要求向審計組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及時提供有關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等事宜的有關文件等資料。全部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等法律責任由被審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規定》第三十條所稱“其他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是除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外的,并納入國家或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審計部門應參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離任審計工作,并要求審計組對其任期內的預算執行、財務收支、業務管理和事業發展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一)財務情況考核指標(參考)主要有:經費自給率、資產負債率、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比率、事業收入比率、收入收益率、人均創收等。

    (二)社會效益考核指標(參考)主要有:

    1、出版事業單位:參照本細則第六條第一款內容。

    2、教育事業單位:教職工與學生比例、專職教師與學生比例、教師與教職工比例、成材率。

    3、科研事業單位:課題成果率、成果轉化率、科研人員與職工人數比例、科研成果獲獎率。

    其他類型事業單位的社會效益考核指標由審計組選擇、確定。

    第十二條  離任審計工作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準備階段

    1、審計部門根據人事部門下達的《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務書》組成審計組;

    2、審計部門下達《審計通知書》;

    3、審計組搜集、分析有關資料,并按照《審計機關審計方案編制準則》制定審計工作方案。

    (二)實施階段

    1、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與有關部門和人員初步接洽,并通報審計工作程序和審計紀律;

    2、召開離任法定代表人述職報告會;

    3、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分部門、分層次的座談會,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

    4、審查業務、會計、統計等有關資料,核查實物資產,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并按照《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取得有效的審計證據;

    5、分析整理有關材料,并按照《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編制、復核審計工作底稿;

    6、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研究確定審計報告提綱。

    (三)終結階段

    1、審計組擬定審計報告,經集體討論并由審計組長定稿后,及時征求被審計單位和離任法定代表人意見。

    2、被審計單位和離任法定代表人一般應在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與審計報告一并報審計組。審計組認為需要修改和調整審計報告的,應當作必要的修改和調整。如果被審計單位或離任法定代表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可以視為對審計報告沒有異議。

    3、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及被審計單位和離任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意見及時提交審計部門。

    被審計單位或離任法定代表人對審計報告沒有提出書面意見,以及審計組與被審計單位和離任法定代表人一方或雙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審計組應當說明原因并報審計部門。

    4、審計部門按照《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的有關要求,對審計組提交的報告及被審計單位和離任法定代表人的反饋意見進行復核、審定,并依法提出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

    5、審計部門下達審計意見書。審計意見書抄報本單位主要領導和上級審計機關;抄送本單位人事部門和離任法定代表人。

    6、審計材料立卷歸檔。

    第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應按審計組的要求,在指定時間內召開離任法定代表人述職報告會。參加述職報告會的人員應包括:

    (一)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的負責人及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職工代表;

    (三)審計組人員;

    (四)審計組認為需要參加報告會的其他人員。

    述職后進行評議,評議時離任法定代表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離任審計工作可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受托社會審計機構應按照《規定》和本細則實施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五條  審計部門可參照《規定》和本細則對在任的法定代表人進行階段性審計。

    第十六條  新聞出版署和地方各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對直屬非法人單位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應參照《規定》和本細則進行。

    第十七條  新聞出版署和地方各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直屬單位所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工作,應參照《規定》和本細則進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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