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黑地稅發字[1995]60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黑龍江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文件(財稅字[1994]20號)的規定,現將有關征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盈利為目的,從事飼養豬、牛、羊、雞專業戶的所得,應按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飼養豬、牛、羊、雞專業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5%至35%,可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三、對納稅人能夠建立健全會計帳簿,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成本、費用、銷售等財務會計資料,準確提供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查實征收;對帳簿不全或不能準確提供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其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應主動如實申報納稅或按稅務機關確定的應納稅額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