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個人所得稅文 號:云地稅發[1995]189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我省部分行業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從事交通運輸、文化演出、娛樂服務、醫療衛生等行業的個人或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取得的所得,應按照稅法規定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
二、對上述行業中的個人或個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取得的所得,申報不實而又無帳可查的,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其經營情況,收入水平核定其應納稅額,并可委托其行業主管部門代征代扣。
三、稅額核定的幅度為:
(一)個體車主、個人承包、出租車駕駛人員等從事客貨運輸業的,每月核定稅額為20元至200元。
(二)個人從事文藝、時裝、健美等演出、表演和在歌廳、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及其他場所進行演出、娛樂服務的人員,每月核定稅額為30元至500元。
(三)個人從事高級烹任、美容美發、桑拿按摩、旅行導游等的服務人員,每月核定稅額為40元至400元。
(四)個人從事醫療診所、專家門診、業余門診等的醫務工作人員,每月核定稅額為20元至100元。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