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文 號:桂國稅發[1996]362號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越南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執行的通知
1996年10月28日國稅發[1996]1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越南政府于1995年5月17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和議定書,業經越南政府和我國政府外交部門分別于1995年7月3日和1996年10月18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該協定和議定書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和議定書應自1996年10月18日起生效,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文本,我局已于1995年6月6日以國稅函發[1995]305號文印發給你局,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