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京財綜[1998]233號頒發日期:1997-04-24
地 區:北京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公司、證券交易中心、在京各證券營業部、為了更好地開展我市對證券機構的財務監管,現將財政財國債字(1998)7號《關于加強地方證券機構財務監管的通知》文件轉發你們,各證券經營機構要嚴格按照該文件的有關精神,配合市財政局做好對證券機構的財務監管工作。
附:財政部關于加強地方證券機構財務監管的通知(財國債字[199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證券業已經發展成為一個具有一定規模和自身特點的相對獨立的行業。為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國家、證券機構和投資者的利益,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對證券機構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管。根據國發[1997]9號的要求,為了加強對地方證券機構的財務監管,規范其財務行為,以保證證券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國債字[1997]5號的要求,明確各級財政部門國債管理工作職能,配備專門人員,按照財商字[1997]50號劃分的范圍,負責對地方性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中心、證券登記公司以及財政國債中介機構等證券機構進行財務監管。
二、證券機構的分支機構的日常財務實行屬地管理,即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同級主管財政部門依分支機構的上級機構及其主管財政機關的管理要求實施財務監管。
三、各地財政部門對證券機構的監管應遵循以下原則:政企職責分開,充分落實企業財務自主權,提高其經營管理水平;嚴肅財經紀律,依法實施監管,維護國有權益,防止國家收入流失;企業外部財務監管、社會中介機構監督與企業內部財務約束相結合。
四、各地財政部門要建立地方證券機構的財政登記制度,要求登記的機構戶數齊全,數字資料準確。
五、各地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以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證券機構的財務行使檢查監督和有關財務事項的審批權。財政國債中介機構暫比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六、各地財政部門對證券機構的檢查監督應包括財務管理的各個環節,重點是以下幾個方面:
1.檢查證券機構的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程序是否符合有關的財會制度以及財政部的其他有關規定。
2.督促證券機構制定和完善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規范財務行為,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把各項財務活動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3.監督檢查證券機構消費性資金的使用。證券機構在經營活動中,要本著節約精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支出。
4.監督檢查證券機構的對外投資。證券機構的對外投資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報經董事會審批。
5.監督檢查證券機構與關聯機構的資金往來。證券機構與關聯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收入費用的核算以及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經費開支等,要分帳管理,獨立核算。
6.監督檢查證券機構資金的調度。證券機構要建立資金調度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資金調度的安全。證券機構開設的銀行帳戶必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對無有效合同、合法憑證和合規手續的,不得對外支付現金(包括支票、匯票等)。
7.監督檢查證券機構成本費用的核算。證券機構要嚴格執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和費用開支標準,準確核算成本費用,建立健全內部成本控制制度,嚴禁少計少攤成本或亂擠亂進成本。
8.監督檢查證券機構的資產處置。對證券機構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等凈損失、壞帳損失、被盜損失以及財產擔保損失等,必須建立嚴格的鑒定和審批制度。證券機構對外投資中的財產轉移,要建立嚴格的評估和報批制度。
9.監督檢查證券機構的利潤分配。證券機構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必須按規定分配。公益金可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但不得發放給職工個人,也不得超支使用。
10.監督檢查證券機構的財務報告。證券機構應按國家規定的要求編制財務報告,有關重大事項必須在財務狀況說明書中予以披露。
七、各地財政部門應根據《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地方證券機構的以下財務事項進行審批。
1.證券機構壞帳準備金的提取必須嚴格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機構壞帳必須按規定經同級主管財政部門審核后核銷。
2.審批非常損失。證券機構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確屬損失嚴重,機構無法彌補的凈損失,由主管財政部門審查核實,列營業外支出。
3.審查確定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和作廢。證券機構根據核定的權限,對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作廢進行認真審查,報主管財政部門確認,列營業外支出。
八、證券機構要按照有次規定編制決算報告,股份制證券機構的決算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后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國有全資證券機構的決算報告要報主管財政部門審批。
九、各地財政部門應嚴格履行以下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監管要求,監督證券機構正確執行財務制度和有關財經法規。
2.在對證券機構財務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的過程中,要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切實提高財務監管的有效性。
3.負責做好證券機構的主要財務指標快報和年度決算報表的收集、匯總和上報工作,有關辦法另行下達。
4.在對地方證券業的財務監管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干預證券機構的自主權,不得泄露證券機構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證券機構索取費用和報酬。
十、各地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監督作用。為確保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
十一、各地可以根據本通知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和措施,以加強證券機構的財務監管。
十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