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匯管函字[1998]第O96號頒發日期:1997-06-15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民生銀行、深圳城市合作商業銀行、上海城市合作銀行、北京城市合作銀行、天津城市合作銀行、汕頭城市合作銀行、珠海城市合作銀行、南京城市合作銀行: 為切實做好對銀行外匯業務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真實、完整地反映銀行外匯業務經營狀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制度》和我局《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制度》(〖97〗匯管函字第171號文)的要求,我局重新設計了一套《銀行外匯業務監管報表》(以下簡稱《報表》),取代我局于1991年下發的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統計報表(包括“金融機構外匯資金來源與運用統計表”等6張報表)。該套《報表》,已經國家統計局審核批準。現將表樣及填表說明(詳見附件)發給你單位,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送方式 各銀行總行(含城市合作銀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總局報送報表;各銀行分支機構向當地外匯管理局分局報送報表;其中不在北京的銀行總行須同時向當地外匯管理局分局報送報表。 二、報送時間 所有報表均為季報,上報時間為季后15日內。 三、信息通訊 為配合《報表》的順利實施,我局已編制了相應的計算機軟件。各銀行通過遠程通訊方式報送報表。 國家外匯管理局報表數據接收端的IP地址為100.1.1.1。外匯管理分局報表數據接收端的IP地址由各分局規定。 四、工作安排 1.自1998年第一季度起正式實施《報表》。 2.各單位收到此文后,應立即與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中心聯系《報表》計算機軟件事宜。 3,我局已于1998年1月至2月對各銀行及外匯管理局分局進行了《報表》計算機軟件的培訓。為了保證《報表》按時順利實施,各分局應立即組織對所轄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培訓。 4.新《報表》運行實施后,原由我局以(91)匯函字第36號文下發的“金融機構外匯資金來源與運用統計表”(匯業金統11表)、“損益表”(匯業金統12表)、“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與人員情況統計表”(匯業金統13表)、“金融機構國際結算情況統計表”(匯業金統14表)、“金融機構外匯買賣情況統計表”(匯業金統15表)、“金融機構自有外匯資產結構情況統計表”(匯業金統16表)等6張報表自1998年7月起停止報送。為了核對比較新舊報表的統計數據,防止《報表》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出現新問題,在1998年6月前,新舊報表同時報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