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桂地稅發[1998]116號頒發日期:1997-07-18
地 區:廣西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局直屬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財政部《關于修改金融機構應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帳準備金提取辦法的通知》(財商字[1998]302號)轉發給你們。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本通知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金融業應收利息核算年限改變后,其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相應調整為1年,對保險業計征應收保費營業稅亦按此原則處理。請各地做好。1997年及以前年度金融業應收未收利息和保險業應收保費營業稅的檢查清理和征收入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