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工商企字[1998]第117號頒發日期:1997-07-21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支持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工作的開展,做好外經貿試點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現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委托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外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計財發第221號)和民政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關于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補充通知》(民社函〔1998〕11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委托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外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計財發第22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
自1994年開展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工作以來,這一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和明顯成效。為了進一步加快外經貿企業以內部職工持股改制為重點的公司制改制步伐,實現外經貿企業三年轉制和解困目標,同時也為了簡化審批手續,根據李嵐清副總理關于持股試點工作“應納入十五大有關企業改革的方針和有關具體規定實施”的要求,我部決定,委托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外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受托審批外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工作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下屬企業中至少有兩家企業(含兩家)已經參加了外經貿部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并已獲外經貿部原則批復或已完成改制;
(二)已經成立股改領導小組,有專門的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專職人員中至少有一人參加過外經貿部舉辦的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培訓并獲合格證書。
凡不具備以上條件的,不得擅自審批。
二、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受托審批外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職工持股試點的過程中,必須統一政策、嚴格按照《外經貿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職工持股試點暫行辦法》(〔1997〕外經貿計財發第188號)及其配套文件進行。要充分發揮中介機構作用,特別是律師的主協調作用。
三、實行受托審批后,試點企業可以憑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復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及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四、實行受托審批后,試點企業可以憑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復到相應的民政部門辦理設立內部職工持股會的有關登記手續。
五、受托審批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將改制企業根據《外經貿企業設立內部職工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申報文件目錄(試行)》(〔1997〕外經貿計財字第466號)要求制作的申請設立公司的全套申報材料報外經貿部備案。
六、外經貿部對受托審批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實行稽查監督制度,凡不具備條件擅自審批或違規操作的,一律取消受托審批權。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關于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補充通知民社函〔1998〕11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外經貿委(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外經貿委(局):
根據國務院領導關于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工作的有關指示精神,現就民政部、外經貿部、國家體改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民社發〔1997〕28號)補充通知如下:
一、外經貿試點企業成立內部職工持股會,由各級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作其業務主管部門。
申請成立內部職工持股會,應向民政部門提交業務主管部門同意設立內部職工持股會的資格審查文件和具有審批權的外經貿主管部門原則同意進行內部職工持股試點的批復。
二、各部委所屬的外經貿總公司,不論設在何地,成立內部職工持股會,都由外經貿部作其業務主管部門,民政部負責注冊登記。
總公司下設的經改制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成立內部職工持股會,其住所地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市的,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作其業務主管部門,省級民政部門負責注冊登記;公司住所地在地(市)、縣(市)級城市的,由地(市)、縣(市)級外經貿主管部門作其業務主管部門,地(市)、縣(市)級民政部門負責注冊登記。
三、內部職工持股會的會員人數以出資職工人數為準。內部職工持股會的注冊資金依據職工出資數額確定,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資金證明。
四、內部職工持股會設理事會,理事長是該會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總經理不得兼任持股會的理事長。內部職工持股會不設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不刻財務專用章。
五、地方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的登記管理工作,參照各部委所屬公司內部職工持股會的登記管理辦法實施。
內部職工持股會的登記工作尚處于試點階段,目前僅在外經貿試點企業范圍內進行注冊登記。各級民政部門必須按照民政部的統一部署進行工作,不得隨意擴大登記范圍。
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廳辦函〔1997〕4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