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銀發[1998]355號頒發日期:1997-09-0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經濟特區分局:
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國家外匯管理局“三定”方案,決定從8月3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原管檢司金融機構管理處承擔的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的審批和對金融機構外幣資產質量和風險監管業務,按金融機構的類別分別移交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司局:
(一)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移交銀行監管一司;
(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移交銀行監管二司;
(三)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移交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
(四)農村信用合作社移交合作金融監管司。人員和未了事項一并調入和移交。
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的外匯業務市場準入審批及外幣資產質量和風險監管業務仍留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管檢司綜合處辦理。
從8月3日起,有關金融機構申請開辦或擴大外匯業務,外幣資產質量和風險監管問題,以及本、外幣資金幣種調整文件及資料,請直接上報中國人民銀行。
現有分局的有關處承擔的與總局管檢司金融機構管理處對口的業務和人員暫時不向分行移交,仍按原分工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