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證監期字[1998]15號頒發日期:1997-09-10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堅決制止和打擊非法期貨交易,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現將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非法期貨交易中的職責分工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非法從事境外期貨交易(含外匯按金交易,下同)的案件,以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為主進行查處;除此以外的機構非法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查處,證券監督管理部門配合。
二、對在國內期貨市場中以各種名義從事非法期貨經紀業務的機構和個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嚴肅查處,堅決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