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上市部[1998]51號頒發日期:1997-09-2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
為規范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支持有實力的企業對上市公司依法進行控股收購,防范和化解相關風險,現就交易所在審查上市公司主要股東變更應當改進和加強的若干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易所在根據《上市規則》特別指引第一號對30%以下股權轉讓的審查中,對受讓方在受讓后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股份達到控股地位的,應要求受讓方詳細報告其控股后的經營、重組計劃,并要求其對實施該計劃過程中受讓方所應履行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予以承諾。交易所應當對受讓方承諾予以備案,并監督其履行承諾。
二、對于受讓方屬非國有企業或非國有控股企業的,應對其股權轉讓行為及經營、重組計劃進行重點審查。對于受讓方的主營業務范圍與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范圍不一致,受讓后將對上市公司的原主營業務范圍進行調整的,應及時向我部通報情況。
三、應審查受讓方是否有長期持有受讓股份的承諾(建議受讓方持有時間應在3年以上),對于受讓方受讓股份后,在一年內又轉讓的,應不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