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魯地稅四字[1998]6號頒發日期:1997-09-30
地 區:山東行 業:行政事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8]81號)《關于鑄鍛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規定:“2000年底以前,對《通知》中所列190家(其中山東省12家)鑄、鍛企業生產銷售的用于生產機器機械的商品鑄鍛件,實行增值稅先征收,后按實際繳納稅額的35%返還的辦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財稅字第071號文件精神,并經請示總局同意,“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稅,對于以增值稅額為依據計征的城建稅的教育費附加不予返還,對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稅的納稅企業,應于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同時申報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