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保險法規,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銀發[1998]432號頒發日期:1997-10-10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保險公司:
為反映各保險公司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預測各保險公司發展趨勢,及時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作出判斷,我行制定了《保險監管指標》(以下簡稱《指標》)?,F將《指標》及其說明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監管指標按反映對象分為非壽險業務指標、壽險業務指標、資金運用指標、財務狀況指標四類。非壽險業務指標主要用于監測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壽險業務指標主要用于監測長期壽險業務和長期健康險業務。資金運用指標主要用于監測各類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狀況。財務狀況指標主要用于監測各類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保險公司財務狀況。
二、保險監管指標按性質分為約束性指標與關注性指標。約束性指標是指保險公司的指標值必須在規定的指標值以內,否則即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將視其情節輕重及造成的影響給予處罰并責令其糾正。關注性指標是指保險公司的指標值以在設定的范圍內為宜,如果超過設定的范圍,并不一定表示保險公司有違規行為或財務狀況惡化,但監管部門要對該公司進行跟蹤調查,結合其他相關指標綜合分析,必要時可要求該公司作出合理的解釋。
三、這套《指標》適用于中資保險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可參照適用。各級監管部門在指標使用過程中不能機械運用指標測算,還需要結合當地保險公司的實際情況區別使用。
四、指標和指標值的設置考慮了其操作性和對當前保險市場狀況的適用性在執行中請注意總結經驗。今后將根據國家經濟發展、保險市場的變化以及風險處理和技術手段的進步,對該指標體系進行必要的調整。
五、各級保險監管機構及各保險公司在使用本《指標》的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保險監管機關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