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基金部[1998]14號頒發日期:1997-10-2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基金托管人、各基金管理公司: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強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現將關于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應于每月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在本所上市基金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冊。
2基金托管人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冊檔案,保存每月的基金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初次募集、權益登記日、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基金持有人名冊。
3基金管理人可以通過托管人取得基金持有人名冊。
4基金托管人應及時獲取名冊,并在取得名冊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基金持有人人數、前50名基金持有人名單報中國證監會基金部備案。
5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托管人可在非正常提供持有人名冊時間從證券交易所獲取基金持有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