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財預字[1998]374號頒發日期:1997-12-24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分金庫:
根據1998年全國財政決算工作會議研究決定,對于地方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97〕7號)規定,用城市維護建設稅安排的水利建設基金,作為調出調入資金處理。即地方財政部門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用于城市防洪建設的資金,作為一般預算的調出資金,同時作為基金預算的調入資金。
我部制發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預字〔1997〕287號)第五十二條第四款改為:“調出資金是為平衡一般預算收支而從基金預算的地方財政稅費附加收入結余中調出,補充一般預算的資金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一般預算中調出,用于基金預算支出的資金。”第五十六條第514號科目說明第一款相應修改為:“本科目用于核算各級財政部門從基金預算的地方財政稅費附加收入結余中調出、平衡預算收支的資金,以及根據國家規定從一般預算中調出、納入基金預算的資金”。
我部制發的《1998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財預字〔1997〕448號)中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40502項“城市維護建設稅劃轉收入”科目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