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證監期貨字[1999]1號頒發日期:1998-02-0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規范期貨經紀公司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國發[1998]27號),現就期貨經紀公司變更登記及提高注冊資本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期貨經紀公司變更股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注冊資本金,須先向中國證監會地方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報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對審核合格的期貨經紀公司換發《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企業持《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有關文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
期貨經紀公司變更名稱,須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核準,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二、期貨經紀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由1000萬元提高到3000萬元,其中貨幣資金應占一定比例。
期貨經紀公司股東人數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投資比例原則上不受限制,但不得規避法律變相成為獨資公司。新股東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期字[1996]16號)的有關規定。
三、申請變更注冊資本須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股東會議決議;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涉及其他變更事項的,按照規定提交相應文件。
期貨經紀公司須于1999年9月30日前到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監管機構提交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的文件,逾期視為放棄期貨經紀業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