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房產稅文 號:桂地稅函[1999]17號頒發日期:1998-02-25
地 區:廣西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河池地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河池軍分區轉讓軍事用地和出租房屋、場地等稅收問題的請示》(河地地稅函[1999]1號)收悉。關于河池軍分區將軍事用地轉讓給地方單位和個人,將部分軍事用場地和用房出租給單位和個人使用,以及在自用場地上自建市場出租攤位收取攤位費等行為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 例》第一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第九條 的規定,上述行為均屬于營業稅應稅行為,應由河池軍分區依法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總后勤部[1993]財綜字第159號規定的土地收益金的上交問題,屬于財政分配問題,不涉及稅收政策。1994年元月1日實行新稅制以后,營業稅的減免權已集中到國務院,原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停止執行。因此,河池軍分區不能以此為由不申報繳納營業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軍隊系統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083號)第1點"軍辦企業(包括軍辦集體企業)的用地、軍隊與地方聯營或合資的企業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和區財政廳《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87)財稅二(9)字第23號)第十四條 第1點"軍隊出租的房產、軍辦企業(包括軍隊集體企業)的房產、軍隊與地方聯營或合資企業等的房產,均應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的規定,河池軍分區軍事用地、土地上各種用房的出租,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 例》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本條 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河池軍分區轉讓國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此復,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