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證監機字[1998]19號頒發日期:1997-11-30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各國有商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交通部(招商局)、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賽格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證券類機構監管職責交接方案》,現就境外中資證券類機構監管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資證券類機構的審批和監管,由中國證監會負責。
從1998年6月12日起,境內機構、境外中資機構在境外設立、參股和收購證券類機構的審批及監管,由中國證監會負責。在此以前,已由中國人民銀行受理,但未正式發文的境外證券類機構的設立、參股和收購以及這類機構重大變更的審批事項,轉由中國證監會辦理。
二、境外證券類機構有以下變更事項的,其境內投資單位應事前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1)撤銷境外證券類機構;
(2)調整股份比例、增資及機構變更;
(3)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三、境外證券類機構遇有以下重大事項,應立即向其境內投資單位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1)發生嚴重違規和虧損;
(2)境外機構員工有舞弊、欺詐等行為,涉及較大金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3)境外機構所在地有關經濟或金融體制、法規的重大變動;
(4)按規定向所在地監管當局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境外證券類機構的境內投資單位應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其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其境外機構上半年工作報告,每年3月31日前報送其境外機構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年度工作報告。上述報告由派出機構轉報中國證監會。
五、為全面掌握各境外證券類機構的有關情況,請各投資單位按所附調查表完整、準確地填報各單位在境外設立、參股和收購的證券類機構的情況,并于1998年10月31日以前報中國證監會機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