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魯國稅函[2013]349號頒發日期:
地 區:山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政策,做好符合條件的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消費稅退稅工作,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 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石腦油 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29號,以下簡稱29號公告)相關規定,現將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2011年9月30日期間,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購進并用于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生產的已稅石腦油、燃料油,可辦理消費稅退稅。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使用企業在該期間購進并用于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生產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納稅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確認已稅的,方可辦理消費稅退稅業務。(核查函格式見附件一:《乙烯、芳烴類產品生產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已稅情況核查函》)。
二、2011年10月1日-2012年7月31日期間,使用企業購進并用于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生產的石腦油、燃料油,發票信息比對不符及未比對上的,使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36號公告第五條要求,對發票信息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比對,發票信息相符的,可辦理消費稅退稅。(核查函格式見附件二:《乙烯、芳烴類產品生產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發票信息核查函》)
三、2012年8月1日-2013年6月30日期間,使用企業購進并用于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生產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按總局《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36號公告)相關規定辦理。
四、2013年7月1日起,使用企業購進并用于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生產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按照29號公告規定使用《石腦油、燃料油退(免)稅消費稅管理系統》辦理。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