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國稅函[1999]592號頒發日期:1998-09-30
地 區:安徽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寧夏、四川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2000年車船使用稅完稅、免稅標志式樣及設計要求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式樣標準和設計要求抓緊安排印制。
為方便各地車船使用稅標志的發放和領用,經研究決定,今后每年的車船使用稅標志改由各省級稅務機關自行印制。
附件:車船使用稅完稅和免稅標志式樣及設計要求
一、標志式樣(略)
二、設計要求(一)標志形狀為菱形,規格為8cm×10.5cm(包括白邊)。完稅標志與免稅標志的尺寸大小、正、背面的圖案和顏色、文字內容和字體等相同,僅以標志正面中央和背面下邊的"稅訖"和"免稅"兩字相區別。
(二)標志背面"注意事項"正中位置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的"稅收票證監制章".標志背面號碼下面中央的"稅訖"和"免稅"字樣與"征收機關蓋章"字樣相同,顏色為紅色。
(三)標志背面下方的"京No00000000"字樣為標志字號,字號由省級地名簡稱和8位數號碼組成。標志式樣中的字號以北京市為例,請各地在印制時自行換成本地簡稱,具體編碼由各地自定。
(四)標志背面右側角必須粘貼激光全息防偽標記,標記圖案為真彩色,形狀為圓形,直徑為1.8cm.(五)為便于粘貼,標志必須使用"不干膠"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