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晉地稅特發[1999]13號頒發日期:1998-10-13
地 區:山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地方稅務局:
1994年國地稅機構分設以來,各級地稅機關強化了對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的征收管理,城建稅收入連年增長,為平衡我省財政收支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在個別地方城建稅政策執行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州習題:一是錯用城建稅適用稅率;二是行政區劃調整后,城建稅適用稅率未及時調整。這些問題雖然發生在個別地方,但它違反了“依法治稅,依法征稅”的原則,侵害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彤響到了稅務機關的社會形象和執法的嚴肅性。
為了更好地執行城建稅法規及各項政策規定,糾正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強化依法治稅,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提高依法治稅的意識,嚴格執行城建稅法規及政策規定。“依法治稅,依法征稅”不僅是稅務部門稅收工作應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而且也是落實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目標的具體體現。各級地稅機關要嚴格按照城建稅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依法征管,并認真組織開展對城建稅政策執行情況的自查,對于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局報告,并認真予以糾正。
二、要堅決糾正錯用城建稅適用稅率的問題。城建稅的適用稅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所規定的稅率執行。市區、縣城、鎮其范圍的劃分,應根據財政部[1985]財稅字第143號文件“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按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未按上述規定稅率執行,存在錯用城建稅適用稅率問題的稅務機關都要對城建稅納稅人適用的稅率重新予以認定,據實征收。對錯用稅率且涉及面廣、問題大的地、市、縣,當地地稅機關要主動向政府匯報,爭取政府的支持,積極采取措施,一律予以糾正。
三、要及時做好行政區劃變動后城建稅適用稅率的調整工作。隨著我省經濟的發展,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行政區劃的調整變動必然增多。各級地稅機關要及時掌握當地行政區劃的變動情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山西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財政部[1985]財稅字第143號文件第一條?以及上級政府關于行政區劃調整的批件作為城建稅適用稅率的確定依據,搞好調查測算,向當地政府匯報,并及時對城建稅納稅人適用稅率予以調整,做到依法征稅,依率計征。
四、凡存在上述問題的地、市、縣,要將糾正、調整情況及時上報省局備案。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