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有關規費文 號:湘地稅發[1999]90號頒發日期:1998-10-16
地 區:湖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和配合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有關規定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附后)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糧食企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符合(財稅字[1999]198號)規定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糧食企業,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隨增值稅的減免而減免。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享受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稅收優惠政策的糧食企業,均需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及免稅金額,未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免稅。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按期進行免稅申報,違反者取消其免稅資格。糧食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減免審批權限,按湘地稅發[1996]9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對不符合免稅規定的企業及業務項目,一律照章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